帮人讨债进了监狱。为帮助无锡市水步明辉饲料有限公司催收饲料货款,刘某等人经商量后将欠款人朱某甲载至广西陆川县,并将其拘禁在广西两天。其间使用朱某甲的银行卡通过P O S机取走29万元并搜走其身上的现金2万元,事后刘某等人将索得债务中的7万元作为要债的好处费,刘某从中分得1万元。近日,无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刘某伙同吴某乙、王某(均已判刑)、时某某、阿银、阿源等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帮他人要债并从中分得好处费后,于同月12日17时许,刘某及吴某乙、王某、时某某等人在无锡市台城麦田咖啡厅门口处将被害人朱某甲强行拉上车,威逼其清还欠无锡市水步明辉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货款,并将其用车载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直至同月14日17时许,刘某等人在被害人朱某甲的银行卡上通过PO S机取走29万元并搜走其身上的现金2万元后,才在陆川县公路边将被害人朱某甲放走。刘某等人将索得债务中的7万元作为要债的好处费,刘某从中分得1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得款,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得款1万元,上缴国库。